刘晓野案例: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09 15:27) 点击:131 |
刘晓野案例: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6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牧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851。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野,北京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金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青岛市胶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金珍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徐 曼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