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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野案例: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09 15:24)    点击:120

刘晓野案例: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某,女,汉族,1949年9月1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韩 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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